青岛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通过调研认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成为我国主要的耗能大户。在城市建设中推进
建筑节能工程,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青岛在建筑节能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和落实国家《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要求方面仍有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因此建议:
(一)政府及有关部
门应从源头上遏制高能耗建筑。从规划许可、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和使用保修阶段对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方面对开发商作出强制规定,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工程验收。
(二)从规划许可、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等五个阶段对新建建筑实施全程监管。规划许可阶段,对于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另外,要对政府办公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能耗统计、能效审计、能效公示制度,建立能耗定额,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上述建筑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监督上述建筑的业主或使用者节约用能,另一方面也能够培养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的节能意识,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促使相关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推动建筑节能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要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可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只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才能保障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工作的认识。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加大节能工作的教育宣传,培养广大市民节约能源的意识与习惯。重点推广城市建筑节能样板楼,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广泛开展"节能型城市"创建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节能的新方法,并及时进行推广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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