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选用与建筑幕墙所在地区有密切关系,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差异很大,为了使建筑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将全国划分成五个区,即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又将严寒地区划分的严寒地区A区和严寒地区B区。
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在冬季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能来取暖,多获得热量和减少热损耗;夏季最大限度减少得热并利用自然能降温、冷却,以达到节能目的。
透明幕墙对建筑耗能高低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透明幕墙的热工性能影响到冬季采暖,夏季空调室内外温差传热;另外就是幕墙的透明材料(如玻璃)受太阳辐射影响而造成的建筑室内的得热。冬季,通过透明幕墙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有利于建筑的节能,因此减少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抑制室温传热是降低透明幕墙热损耗的主要途径之一;夏季通过透明幕墙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成为空调降温的主要负荷,因此,减少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以及减少透明幕墙的温度传热都是降低空调能耗的途径。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期室内外温差传热的热量损失占主导地位。因此,对幕墙的传热系数的要求高于南方地区。反之,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空调期太阳辐射得热所引起的负荷可能成了主要矛盾,因此,对幕墙的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遮阳系数的要求高于北方地区。
镀膜玻璃分为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和低辐射膜(Low-E) 镀膜玻璃。低辐射膜(Low-E) 镀膜玻璃又分为高透型LOW-E玻璃和遮阳型LOW-E玻璃(sun-E玻璃)。
遮阳型LOW-E玻璃(sun-E玻璃),它除了具有LOW-E玻璃反射远红外线功能外,还可对阳光有一定控制作用。高透型LOW-E适用于高纬、高寒地区;遮阳型LOW-E(sun-E)玻璃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比较合适。
GB/T18915.1-2002《镀膜玻璃 第一部份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2002年12月17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同日《热反射玻璃》JC693-1998废止)对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技术要求作了规定。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是对波长350~1800nm(0.35~1.8μm)的太阳光(见图2-2)具有一定控制作用的镀膜玻璃。
图2-2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的技术要求:
非钢化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弯曲度、对角线差应符合GB11614的规定。
钢化阳光控制镀膜玻璃与半钢化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弯曲度、对角线差应符合GB17841-1999的规定。
外观质量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原片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11614中汽车级的技术要求。作为幕墙用的钢化、半钢化阳光镀膜玻璃原片进行边部精磨边处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12a的规定。
表2-12a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
说明 |
优等品 |
合格品 |
针孔 |
直径<0.8mm |
不允许集中 |
|
0.8mm≤直径<1.2mm |
中部:3.0×S,个且任意两钉孔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
75mm边部:
不允许集中 |
不允许集中 |
1.2mm≤直径<1.6mm |
中部:不允许
75mm边部:3.0×S,个 |
中部: 3.0×S,个
75mm边部:8.0×S,个 |
1.6mm≤直径≤2.5mm |
不允许 |
中部: 2.0×S,个
75mm边部:5.0×S,个 |
直径>2.5mm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斑点 |
1.0mm≤直径≤2.5mm |
中部:不允许
75mm边部:2.0×S,个 |
中部: 5.0×S,个
75mm边部:6.0×S,个 |
2.5mm<直径≤5.0mm |
不允许 |
中部: 1.0×S,个
75mm边部:4.0×S,个 |
直径>5.0mm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斑纹 |
目视可见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暗道 |
目视可见 |
不允许 |
不允许 |
膜面划伤 |
0.1mm≤宽度≤0.3mm
长度≤60mm |
不允许 |
不限
划伤间距不得小于100mm |
宽度>0.3mm
长度>60mm |
不允许 |
不允许 |
玻璃面划伤 |
宽度≤0.5mm
长度≤60mm |
3.0×S,个 |
|
宽度>0.5mm
长度>60mm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注1: 针孔集中是指在φ100mm面积内超过20个.
注2:
S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3:
允许个数及允许条数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注4: 玻璃板的中部是指距玻璃板边缘75mm以内的区域,其它部分为边部. |
光学性能
光学性能包括:紫外线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光直接反射比和太阳能总透射比,其差值应符合表2-12b规定。
表2-12b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的光学性能要求
项目 |
允许偏差最大值(明示标称值) |
允许最大差值(未明示标称值) |
可见光透射比大于30% |
优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合格品 |
±1.5% |
2.5% |
≤3.0% |
≤5.0% |
可见光透射比小于30% |
优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合格品 |
±1.0% |
2.0% |
≤2.0% |
≤4.0% |
注:
对于明示标称值(系列值)的产品,以标称值作为偏差的基准,偏差的最大值应符合本表的规定;对于明示标称值的产品,则取三块试样进行测试,三块试样之间差值的最大值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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