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导致了美国经济的大衰退,美国国会为此通过了能源政策的立法。其中包括建筑和
设备节能的激励政策,能源部发布了新建建筑使用的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和非强制性的国家
建筑节能示范性标准,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提供了便于独户住宅翻新或装修节省能源的高能源效率房屋抵押贷款。各州也相应制定了相应标准。加州政府通过制订颁布住宅能量效率评级系统标准,推行
节能建筑抵押贷款,以及用电量低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由电力公司给予用户奖励等多项举措,有效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节能政策的出台和建筑节能标准的制订,并将标准落实到具体的工程中,使美国的节能走上了正轨之路。
在美国,不但政府职能部
门对节能政策的推行不遗余力地加以宣传,而且有关企业也加入了宣传节能的行列。美国太平洋能源中心是专门从事建筑节能宣传的一个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社会公众提供节能政策咨询、进行节能知识宣传和相关培训,以及进行
节能技术、产品的展示。并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建筑节能方面的实际尝试,用大量的节能模型,实际工程应用实例进行宣传,使节能工作有的放矢。在媒体宣传、产品展览等公益方面也作大量的工作,且这些面向公众的项目均实行免费。多方参与节能政策的宣传指导,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节能意识和对节能知识、技术的认识、把握能力,从而使节能政策得到有力的贯彻实施。
相对而言,我国的节能工作起步较晚,标准化工作略显滞后,主要反映在(1)标准中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和推荐使用的内容界定不够科学。(2)标准修订周期过长,往往出现标准滞后于工程实践的状况。(3)节能实施标准的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没有
剥离。
最近,有关部门对上海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考察,对照美国的做法,有以下启示:
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节能标准最终要实现同国际通行的标准体制模式接轨,不仅需在技术法规与标准相结合方面做出努力,而且还需要政府以技术法规的形式提出必须严格控制的最基本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功能要求,可以导则、指南、
技术标准等标准类技术文件予以体现。这一体制一经建立,既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把标准化工作方面该管的事情(即最基本的技术指标,当然也包括建筑节能领域的指标)牢牢管住,又有利于工程技术人员为如何达到最基本的技术指标而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潜能。在这方面,美国节能标准对规定性指标和功能性指标的划分,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二、提高建筑节能技术的综合研究能力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机构、研究队伍比较分散,尚无一家类似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那样的综合性研究单位。为减少宝贵人才资源和有限财力、设备的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集群性研究的优势,上海可否先组建建筑节能技术综合性研究机构,尽快开展建筑节能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建筑节能工作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中美两国的气候条件、物质基础、居住习惯、文化理念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对美国节能方式“依样画葫芦”,显然是行不通的,如美国建筑的“白屋顶”就不宜在上海推广应用。美国各州节能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各州实施节能政策的具体方式方法,都体现出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特点。上海属于夏热冬冷地区,与国内部分大城市的气候条件不同,因此在节能工作上不能只走一条途径,只推行一种方式。应当倡导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多种节能途径、方式的研究、比较、鉴别,以供开发商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加以选用,同时为节能标准的逐步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践基础。
四、加大节能工作宣传的力度
中美两国的国情不同,但美国通过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进行节能政策的宣传引导这项举措,仍具可借鉴之处。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通过适当的方式,结合相关产品的推介,举行以宣传建筑节能政策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以此吸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把节能政策的宣传贯彻继续引向深入,提高市民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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