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通过对目前现行幕墙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分析解读,对幕墙设计及
幕墙设计师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并对幕墙设计及其从业人员的发展提出了自已的意见。
关键词:幕墙设计 幕墙工程师
2006年,建设部颁布两个关于
建筑幕墙工程的管理文件。一个是2006年3月6日发布的建市[2006]40号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另一个是2006年12月5日发布建质[2006]291号《既有建筑
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作为世界第一生产和使用幕墙的大国,使幕墙工程设计施工与使用维护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幕墙行业的关注与支持。
中国加入WTO已度过了五年的时间,随着建筑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推进工作也进展得如火如荼。幕墙设计作为建筑行业一个全新的专项技术领域,从目前的相关的管理制度来看似有被边缘化的危险。作为幕墙设计的从业人员,作为关注幕墙设计的领导专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幕墙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1.1幕墙设计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范畴,从事幕墙设计必先取得设计资质。
目前从事幕墙设计业务的企业都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且有相应的设计出图章。毋庸质疑幕墙设计是属于国家建设勘察设计范畴。因而需遵守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对企业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有: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2幕墙设计资质属于建筑工程设计中的专项设计资质
根据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第93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中第五条、第七条对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进行了分类。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函[2006]37号“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总则中明确:“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上述文件表明幕墙设计资质属于建筑工程类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3幕墙设计的资质现状为独立设计资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并存
2006年3月6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建市[2006]40号文,发布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将幕墙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进行合并。在2006年9月4日建设部办公厅的建办市[2006]68号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其中关于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是: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文件显示,幕墙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三者并存将是未来的幕墙工程资质的状况。幕墙设计资质将独立或一体化于幕墙施工企业。
1.4幕墙设计资质的标准
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建设[2000]126号文,发布《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时,同时公布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目前并未废止,是作为独立申报幕墙设计资质的有效合法标准。
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作为申报幕墙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有效合法标准。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函[2006]37号“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中,重新提出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应视为国家即将执行的幕墙设计资质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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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2000]126号文 (现行的幕墙设计资质标准) |
建市 [2006]40号文 (现行的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标准)
建办市函 [2006]37号 (征求意见的幕墙设计资质标准) |
建办市函 [2006]37号 (征求意见的幕墙设计资质标准) |
注册资金 |
不少于 1000万元 |
不少于 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
不少于 1000万元 |
技术负责人要求 |
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
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 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程经历 |
有不少于 8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 10 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
过不少于 2 项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技术人员要求 |
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 20人;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8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10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 |
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4人。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人。 |
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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