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 (以下简称新地标),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于2012年5月1曰起正式施行。该规范由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幕墙工程技术中心会同有关企业、设计、科研、高校、管理等单位历时三年修订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新地标在玻璃幕墙的基础上扩充为包括金属、石材、人造板材和复合板材等各种面板的幕墙应用技术。
2.新地标在构件式、全玻璃幕墙的基础上增补了单元式幕墙、点支承幕墙、双层幕墙、幕墙开启窗及采光顶等内容,更为系统、完整。
3.新地标将幕墙光反射、幕墙热工设计、幕墙防火、幕墙防雷单列成章。
4.新地标对双层幕墙、建筑光伏一体化等新技术予以导向性条文规定。
在本次修编过程中,总结了本市建筑幕墙工程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实验验证、模拟分析验证,广泛征求意见、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本文概要性地介绍新地标的主要修编技术内容和特点。
一、总则:
1.适用高度
1.0.3本规范适用于高度不大于280m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高度不大于120m的花岗岩石材幕墙,高度不大于80m的其他面板材料的幕墙工程。
根据上海市已建成的幕墙建筑统计数据确定,超过限高的建筑幕墙,其可行性都通过了专项技术论证。此条款放宽了实际应用的高度限制,但上海近16年没有受到强台风的正面袭击、故仍需实践验证,并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实证。
2.设计使用年限
1.0.5建筑幕墙设计便用年限不小于25年,其支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不小于50年。
根据支承结构和面板分开规定幕墙设计使用年限更为科学合理,支承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或接近的规定较科学,面板根据材料性能退化或可更换性规定为25年较为合理。
二、材料:
1.3.5.7增加玻璃安全膜的技术要求。
2.3.8增加了瓷板、陶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 )板等的性能指标。
3.3.9增加了超薄型石材蜂窝板等的技术指标。
三、幕墙建筑设计:
1.面板的面积限制
4.1.6幕墙玻璃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建筑物的底层大堂和地面高度10m以下的橱窗玻璃外,玻璃面板宜不大于4.5m2。
2除夹层玻璃外,钢化玻璃应不大于4.5 m2、半钢化玻璃应不大于2.5m2,钢化玻璃应有防自爆坠落措施、半钢化玻璃应有防坠落构造措施。
3除建筑物的底层大堂和地面高度10m以下的橱窗玻璃外,夹层玻璃面板应不大于9.0 m2。
4.3.5玻璃部位不设护栏时:
2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钢化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3.0 m2,钢化玻璃厚度不小于8mm。
3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4.0 m2,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2.76mm。
10.4.4花岗岩单块面板的面积宜不大于1.5 m2,其他石材面板宜不大于1.0 m2。
新地标对板块面积做出了明确规定,限制了幕墙分格越来越大的趋势,更有利于玻璃、石材面板的安全应用。
2.面板种类的限制:
4.1.8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建筑的幕墙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4.1.9临街幕墙玻璃宜采用夹层玻璃。使用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时,应符合第4.1.6条规定。
4.1.10幕墙建筑周边宜设置安全隔离带,主要出入口上方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人员密集处可采取设置绿化带、挑檐、有顶棚的走廊等措施。
4.3.3框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
10.2.2幕墙所用玻璃面板可选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
10.4.4高层建筑、重要建筑及临街建筑立面,花岗岩面板厚度应不小于30 mm。
根据玻璃碎性材料的特点,为确保大型城市公共安全、避免“玻璃雨”危害,规定人流密集的重要公共建筑、临街建筑的玻璃幕墙使用夹胶玻璃,同时规定了消防登高面的应急击碎玻璃设置。明确了玻璃“强而不碎、碎而不散落、散落无危害”的应用原则。半钢化玻璃在满足以上原则时,也可以使用。
3.设计文件深度
新地标4.6节规定幕墙文件的设计说明内容、施工图层次和内容、典型构造节点内容、结构计算内容等要点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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