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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围标、串标乱象!住建部发布《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幕墙网收集整理  作者:编辑  日期: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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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行为规范提出了10多项具体要求。

  长期以来,工程招投标制度受多重复杂因素影响,在实际执行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投标人(词条“投标人”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词条“招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行为规范提出了10多项具体要求。

  多位业内人士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能否中标、拿下工程事关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企业为了中标甚至不惜代价铤而走险,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且形式越来越多样、隐秘。在整治工程招投标乱象上,应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同时要尽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建筑行业向标准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工程招投标乱象何时休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施工企业如果老是拿不到项目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不少企业为了中标就想方设法‘打擦边球’、甚至违法违规,这就导致工程招投标存在诸多乱象。”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教授任宏向中国建设报记者表示,目前串标、弄虚作假等现象依然普遍,甚至一些招投标参与方为躲避监管不断“升级”手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打击招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指导意见》在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词条“评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方法、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和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等方面提出了10多项要求。例如,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缩小招投标范围、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加强对评标专家监管、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等。

  事实上,在《指导意见》之前,为整治工程招投标乱象,已有不少相关制度出台。例如2017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就曾重点提出要加快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要在实际操作中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另外,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要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招投标程序,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中体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总经理田俊元对中国建设报记者表示,目前各种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已较为全面,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难以严格执行、地方相关部监管不力等现象。“招标方经常在方案中‘量身定制’一些特殊条款,他们并没有将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而是想方设法让自己熟悉的企业中标,还美其名曰‘保护地方企业’。”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杨发兵对招投标环节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深有感触。他对中国建设报记者表示,在一些地方,外来企业很难通过竞标拿到重大工程、优质工程,很多地方在招投标环节往往都是明里暗里优先考虑当地施工企业。

  破解惩戒措施,落地难成关键

  在招标环节,《指导意见》提出,招标人要自主决定发起招标,并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在评标环节,要进一步优化评标方法。例如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等。

  对于招投标交易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田俊元认为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最终还是要强化执法监管。“小城市的专家库往往人数较少,专家之间也互相熟悉,所以无论是电子还是纸质的招投标方式,都可能出现相互勾结的情况,最重要的还是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要求方面的表述也不够严格,如果将有些条款的‘可以’‘应该’变为‘必须’,就不会留下太多可操纵空间了。”

  在优化评标方法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缩小招投标范围。具体而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则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投标层级。事实上,2018年6月实施的新修订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缩小过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例如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

  《指导意见》中值得关注的还有“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其中提出,要改变定额计价方式,推进从工程定额向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指标指数转变,推动建立工程材料、机械、人工、服务价格市场化的信息发布机制,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就此,任宏建议,招标方应提前请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做好工程预算,明确工程、工期及造价等内容。“只有将很多要求具体化,才能进一步减少一些没有能力的公司采用先低价中标、再拿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挟加价的行为。其实,招投标乱象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也确实难以治理,相应的惩治措施一定要落地,哪怕是一些细微的方面。”

  要想更好地整治工程招投标乱象,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化、透明化。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定球向中国建设报记者表示:“现在监管手段已经基本完备,但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要想根治乱象,工程建设的成本应该像制造业那样趋于透明,要制定全国或地方统一的定额标准,这样一来,企业可操作的空间就少了,灰色地带也就能相应减少。”

  延伸阅读

  招投标改革大幕,已然拉开!进入2019年,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网红”。从中央到地方,多项与招投标相关的政策已经或正在出台!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北京: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南宁: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

  河北: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 《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必须进入备选库、资格库!

摇号、比选、抓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三天前提交!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问题,限制、影响投标!

从今年9月1日开始,

这些行为统统将被说“不”!

  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评标方法

  (三)缩小招标投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区域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推进工程定额向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指标指数转变,推动建立工程材料、机械、人工、服务价格市场化的信息发布机制,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标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推动全过程工程造价目标管理,引导承发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从严控制工程变更洽商,加强政府投资的有效管控。修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机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或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履职不严不实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主动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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