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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黑!黑!分析“招投标”的纵向串通案例

来源:阿凡达 地产研学社  作者:编辑  日期: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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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了解纵向串通投标吗?来看看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纵向串通投标还有哪些类型及防范措施?

  先看一个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纵向串通投标(词条“投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的典型案例:

  “目前最低价9,750万?这家单位什么背景?”“好像是区域公司X总推荐的”。“好,谈谈吧!”招标人之间的对话;

  招标人约谈区域公司推荐最低价投标单位:“今天是最终约谈,只有最后一次机会调整报价了?”,“是当场报价吗?”。“对”。投标单位打电话去请示了,“我司最终报价9,700万”。“好,您在约谈记录中写一下并签字”。

  叫下一家,哦,这家是意向单位,目前报价9,810万;

  招标人“你们报价有问题啊,我刚才看了一下,有几项报错了,多报了近150万,你们再看看?”;意向单位会意的点了一下头:“好像是,我们再看看”,然后装模作样的复核一番,我们最终报价是9,650万;

  结果:意向单位最低价9,650万中标理由:技术满足招标要求,最低价中标......

  这个场景见过吗?某总包项目招标,这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纵向串通投标典型行为之一......

  您了解纵向串通投标吗?来看看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纵向串通投标还有哪些类型及防范措施?

  内容提要:

  一、纵向串通投标的界定

  二、纵向串通投标的法律定义

  三、纵向串通投标的危害

  四、纵向串通投标的主要类型

  五、纵向串通投标的应对措施

  以下是正文:

第一节 纵向串通投标的界定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定义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同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招投标活动,排挤、限制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

  由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不同交易阶段的市场主体,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所以,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纵向协议串通。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成因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发包;一般来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单位,通常会有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要求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相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机制,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通常为邀请招标,定向邀请招标更大范围、更大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存在腐败空间、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谋求项目获得或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纵向串通。

  如果企业选择了以招标方式选择缔约人,即表面上对投标人宣布了招标程序,但是为了某种利益关系,如和交易方保持稳定的交易关系等,私下和意向单位进行串通,或对投标人进行串通怂恿、引诱或强制性行为,该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串通行为。

  所以,招标人为了维持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与特定的投标人缔结合同,同时避免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和规制,使整个招标活动看起来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流程,往往采取也只能采取招标人与投标人纵向串通招标的方式;

  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中,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形成合意,并限制了竞争,意向单位和招标人之间就产生了相互限制彼此间竞争性投标活动的效果。

第二节 纵向串通投标的法律定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修正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在有关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1月30日发布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节 纵向串通投标的危害

  纵向串通有哪些危害呢?

  正常的招投标行为目的是召集市场上优秀、成熟供应商通过合理、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高利润。

  招标应坚持充分竞争、择优选择原则,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须有新单位)参加投标,鼓励、引导投标单位积极、主动开展公平竞争,便于公司选择市场成熟、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

  但串通投标行为对一定交易范围或领域内的招投标活动或交易进行了限制,妨碍了自由竞争及招投标机制作用发挥;使招投标项目价格上涨或根本谈不下来,增加建设项目成本;

  串通投标行为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行为,特别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纵向串通投标,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在投标人中口碑变差,严重破坏、践踏公司在保证工程工期和工期质量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原则,导致优秀供应商不会继续参与公司投标活动,选择优秀供应商范围和余地严重受限;

  没有充分、有效竞争,导致入围单位或队伍工期和工程质量跟不上,影响项目交付及入围单位私自分包或发包,导致农民工群体事件和恶意停工、索赔事件等;

第四节 纵向串通投标的主要类型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纵向串通投标与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投标区别:

  相同点:都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的诉求就是对项目获取及项目利益最大化、项目利益分配;

  不同点:招采经办人作为招标项目主责人,不但知道标底,还了解、掌握着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业绩、技术或商务偏离等),招采经办人有机会、有可能会诱导或指示意向单位就投标价格按标底适当调整,指示意向单位就询标问卷提交的商务、技术偏离修正、调整,以谋求合理、合法、按招标文件约定中标原则中标。

  具体来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纵向串通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私自开标、换标

  尽管现在大中型地产公司网上回标较为普遍、普及,但相对于中小型地产企业来说,传统纸质版标书和电子版文件回标情况仍然较为普遍;

  私自开标:招标人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私自违规拆开非意向单位提前递交的投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标书),将投标价格、商务、技术偏离等告知自己意向单位并指示意向投标单位根据泄露情况修改标书的行为;

  私自换标: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均提前送达,招标人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私自违规拆开非意向单位提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将投标价格或商务、技术偏离等告知自己意向单位的行为,意向单位临时、紧急按照泄露情况赶制标书并将之前提交投标文件替换掉;

  标书在未开标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人都是保密的,这使得每个投标人,在开标前无论何时提交投标文件,也无论其与招标人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

  因此,在公开开标前,任何人无权开启标书。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开标前投标人有权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招标投标涉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所以,修改、补充和撤回投标文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构成串通投标。

  二、泄露标底

  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初次回标之前或者初次回标之后,向意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信息行为;

  标底是工程招标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一般是指“招标项目的底价,是招标人购买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标底既是核实预期投资的依据和衡量投标报价的准绳,又是评标(词条“评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的主要标尺。

  泄露标底之所以分两种情况,是基于不同公司的不同管理行为而论,有的公司管理不善或者是没有严格的成本管理制度、流程,导致开标前标底就泄露出去,这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显得较为隐蔽,尽管从综合单价来看,标底和投标文件有明显差异且有不平衡报价,但投标总价和标底持平;

  有的公司管理相对完善,开标之前标底严格保密,但开标之后由于要进行清标工作,标底就不再保密;初次开标之后,招标人泄露标底会导致投标人针对标底价格进行调整的无因调价(详见第五节之无因调价),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在保证利润水平和参照其他投标人商务、技术偏离情况下而进行最大限度调整、靠近标底,最大限度争取中标机会。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通过泄露标底进行纵向串通投标,严重干预、践踏了其他投标人自由竞争行为。

  三、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招标人在进行商务标清标、技术标评标过程中,对不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差别评选待遇的方式;

  对同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制定不同的评分机制;比如说,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需有同招标项目相同或类似项目业绩(例:要求提供200米及以上超高层(词条“超高层”由行业大百科提供)项目业绩),并进入打分机制,比如意向投标单位提交了300米及以上超高层项目业绩,招标人增加附加分;非意向投标单位提交了200米及以上超高层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无增加附加分;

  差别对待,比如技术偏离,允许自己意向单位负偏离,不允许其他投标单位负偏离,或者宣布中标单位之后,中标单位另行提出负偏离;

  四、故意引导

  故意引导是指招标人在评标阶段或者在招标约谈时,故意引导性提问,促使意向单位修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来处理投标失误或者投标商务、技术偏离;

  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有超高200及以上超高层业绩,投标人未响应或者确实没有类似项目业绩,招标人故意引导说这个是不是忘写了?你们在XX地不是有类似项目业绩吗?然后指导或引导投标人提供真实或虚假业绩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五、设置障碍

  招标人为了保障意向单位顺利、以理想价格中标,故意在投标单位内部推荐、前期接洽、投标单位考察、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阶段等各个阶段,故意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设置障碍方式:一、为意向单位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排除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二、根据自己无法控制、无法拒绝、无法避免的其他投标人,根据其优势条件,设置限制性条件,排除或排挤优势条件竞争对手;比如说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有超过200米及以上超高层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新入围、不可控投标单位有超过300米以上超高层业绩,但本市、本省没有类似项目业绩,招标文件就明确要求必须在本市或本省有类似项目业绩;

  这种障碍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虚假信息或强调不利条件:招标人为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故意向公司内推或新入围投标单位强调招标项目不利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以吓退潜在投标人,强调不利条件:比如说某项目工期紧、总包单位比较强势,不好配合;或者某项目总比较黑且领导比较信任,没有必要参加投标;提供虚假信息,比如说这个项目付款不好,将30天付款周期说成30个工作日的付款周期等;

  将意向单位特有技术条件或专利作为招标条件并在技术标设定较高分值或者是否合格依据;排除或排挤其他与意向单位有竞争优势的投标人;

  设定条件限制排除与意向单位有竞争关系且具有竞争优势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产品规格型号业绩等要求。

  六、咨询公司与投标人纵向串通

  工程类招标或大型设备类招标(比如电梯招标),地产公司通常会找咨询公司负责出招标清单、编制标底及发标、清标,委托咨询公司发标、清标项目,由于委托咨询公司对所有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询标问卷等,存在咨询公司和投标人纵向串通的可能和机会;

  咨询公司与投标人纵向串通表现行为:

  咨询公司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参照自己编制或建设单位提供标底的便利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最大限度接近标底;

  咨询公司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修改或者调整商务、技术偏离,以换取价格调整优势;

  咨询公司明示或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创造中标条件、提供方便的;比如:某咨询公司清标过程中发现某一个或几个投标单位同时投另外一个公司标,也是某咨询公司负责清标,某咨询公司想控制或指定某一意向单位中标,让其他投标人放弃该项目,以提供其他项目公司、其他投标人回标情况作为利益交换;

  七、定标约谈诱导价格

  定标约谈时,按顺序故意诱导非意向投标单位,诱导、套问底价后明确告知意向单位,按其他单位价格微调,结果来看是最低价中标,符合公司流程制度;详见文章开头案例;

  八、最终谈判只选意向单位谈判

  最终价格出来之后,领导还是感觉不满意怎么办?最终价格只找意向单位,看看价格是否可以调整,不给其他投标单位调整价格机会;其实,价格拼到最后,各投标单位可以微调价格,但有的项目或公司,投标单位连最终调价机会都没有。

第五节 纵向串通投标的应对措施

  我们了解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纵向串通投标的定义、危害及类型特点以后,有哪些防范、应对措施呢?

  一、推行:内部推荐单位优先中标制度(本文不再赘述,详见之前文章链接: 新供应商资源引入,内部推荐注意事项(附:内部招标公告样本) (蓝字部分点开即可)

  二、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标底保密,标底在开标前严禁泄露,标底编制经办人不参与招标及清标工作;

  三、推行:一次性报价+澄清报价定标机制

  3.1、一次性报价+澄清报价定标设置:

  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针对商务标有明显偏离或计算错误的,要求对商务澄清的内容给出澄清报价。商务澄清约谈过程中,对投标单位报价给出风险提示,澄清报价后不再有调价机会,此澄清后报价即为定标价。

  3.2、一次性报价定标之技术标

  先评技术标,待技术标合格后再评商务标。一律采用不含税最低价中标原则。技术标仅做符合性评审,由招采经办人组织工程部、设计部、区域/项目公司工程、成本、设计等相关人员进行符合性评审,技术标澄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项目组织架构、劳动力安排、项目经理答辩、设计方案、投标样品封样确认等。

  商务评标前需保证技术标合格数量不得少于N+3家(例如一个标段,技术标合格的有效标不得少于4家;两个标段,技术标合格的有效标不得少于8家,以此类推);

  四、严格执行无因调价制度:

  4.1、无因调价定义:

  无因调价,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管是N次回标还是一次性回标+澄清报价,如招标文件没有进行调整,投标人无理由上调或下调初次投标总价;

  招标文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a、调增/调减招标范围;

  b、提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比如工程质量标准从合格提高为结构长城杯,验收鲁班奖等;反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调整;

  c、调增/调减工期,比如延长或缩短项目工期;

  d、调整/调减甲供材范围;

  e、提高/降低甲指乙供主要材料品牌档次及产地;

  f、 提高/降低施工工艺标准;

  g、实质性增加/减少投标人责任的合同其他条款;

  4.2、无因调价表现形式

  初次回标,因不了解新入围投标单位管理和经营水平,第一次投标报价通常是一个公司经营状态和对投标项目的态度真实反映,但如果有二次回标或者澄清报价,投标单位非合理性(详见4.1条)调增/调减投标总价或综合单价,这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纵向串通的一个典型行为;如投标人没有通过招标人了解到其他单位投标水平和投标价格,通常不会反常规调增/调减(多次回标询标问卷要求调整或一次回标+澄清报价要求调整的除外);

  4.3、无因调价范围:

  a、无因加价:招标文件无本文4.1款调整,投标单位无理由上调初次投标总价的(不管上调金额、比例多少),均视为无因加价;但询标问卷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调整的;投标时间过长(投标期间市场价格出现明显上涨)等导致投标单位上调投标总价的除外。

  b、无因降价:招标文件无本文4.1款调整, 投标单位无理由“大幅度”降低初次投标总价或修正总价,“大幅度”的定义为当标的额小于300万元时,单次或多次累计降低的绝对金额超过30万元且超过10%;当标的额大于300万元时,单次或多次累计降低的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且超过10%。

  4.4、无因调价处罚:

  招标投标过程中,严禁出现“无因加价或无因降价”情况,如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出现无因加价或无因降价,将被取消优先中标权,并将该投标单位纳入公司黑名单。

  五、严格执行招标约谈制度

  招标最终约谈必须有包括审计在内的三个部门以上人员在场,招采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并要求有现场录音;严禁私自要求投标单位在商务约谈过程中当中、直接给出调整比例、幅度或最终报价,所有约谈单位最终报价投标函必须指定时间密封递交审计,并严格执行开标手续及流程;

  六、招采、成本经办人轮岗制度

  严格执行成本、招采每年度/两年度部门之间轮岗制度,区域/项目与集团轮岗制度;

  七、差别待遇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列出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在招标约谈中特意强调一下,就是要让所有投标单位充分知晓和理解招标文件约定中标原则;重点审查、审计评标报告是否改变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用了招标文件未明确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不管是工程类还是设备材料类招标,地产行业通常采用的定标原则和评标方法一般分三种:一、最低价评标法;二、综合评标法;三、合理低价评标法。

  建议招标文件明确,技术标合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没有明显技术、商务偏离情况下,尽可能采用最低价中标;

  参考文献:王玉辉 等 著 《串通投标法律控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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