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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建筑的安全卫士“防火胶”!您了解吗?

来源:广东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作者:编辑  日期: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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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出台到修订,对建筑市场的防火材料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与之配套的门窗幕墙以及主要的辅材玻璃、密封胶和型材等也有了更加严苛的要求。而近年来建材领域的不断发展,种类也逐渐增多,作为关键的配套材料之一的“防火胶”,您又了解多少呢?一起来看看吧!

  本篇文章内容由[中国幕墙网]编辑部整理发布:

  随着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出台到修订,对建筑市场的防火材料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与之配套的门窗幕墙以及主要的辅材玻璃、密封胶和型材等也有了更加严苛的要求。而近年来建材领域的不断发展,种类也逐渐增多,作为关键的配套材料之一的“防火胶”,您又了解多少呢?一起来看看吧!

      防火密封胶是一种封堵用的密封材料,具有密封与防火的双重性能,属于措施型防火材料。

  以广东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华成硅)的HC-119为例,它是单组分(词条“单组分”由行业大百科提供)硅酮产品;中性固化,对金属镀膜玻璃混凝土大理石腐蚀性;阻燃性能卓越,燃烧时不会放出浓烟或有毒气体;耐气候老化,耐紫外线,耐臭氧,耐水;耐高温性能卓越,在-50℃~150℃的范围内性能变化不大;对大部分建材具有优良的粘结性,一般不需要使用底涂;与其它中性硅酮胶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助燃性能达到FV-0最高阻燃级别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 23864 A3级 SR FV-0(3.0mm)20HM GB/T24267-2009

技术指标

序号

项目

技术指标

1

颜色

黑、灰、棕、白等

2

下垂度

垂直放置(mm

1

水平放置

变形

3

挤出性(s

5

4

表干时间(h

2

5

硬度Shore A

30~60

6

拉伸粘结强度(词条“粘结强度”由行业大百科提供)MPa

标准条件

0.80

90

0.60

-30

0.80

浸水七天

0.60

-紫外线光照300h

0.60

粘结破坏面积(%

5

23℃最大拉伸强度伸长率%

100

7

阻燃等级

FV-0

8

氧指数(%

40

9

固化时间(T=25℃,RH=50%)(d

7~14

  主要用途:宾馆、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防水防潮、装饰等阻燃密封;各类玻璃安装阻燃密封;各类防火门窗防火密封,幕墙工程阻燃密封;电子、电器元件固定及阻燃密封。玻璃、陶瓷石材(词条“石材”由行业大百科提供)、非渗油性木材铝材塑钢等材料的防火阻燃密封。粉末喷涂铝合金必须以溶剂彻底的清除其蜡涂层,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其相容性、粘结性。

  使用限制:施工表面必须干燥清洁。禁止用于结构性装配;不宜用于渗出油脂、增塑剂(词条“增塑剂”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或溶剂的材料;不宜用于密不通风的场所,单组分硅酮需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固化;不宜用于结霜或潮湿的表面;施工时材料表面温度宜在15℃~27℃之间。

  建筑门窗幕墙广泛应用在人群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住宅小区的外墙上,无论面板是玻璃还是石材,在发生火灾的高温环境下,其危险性都比较大。根据消防和建筑专家的分析,在火灾发生之初很多时候门窗等室内外通道能否起到防火助燃的效果,或者是达到规定范围内的耐火、防火时间,是保障人群疏散、财产安全的最关键因素之一。而防火封堵是目前建筑设计中最为有效的防火、隔烟手段,在防火封堵中所用的防火密封胶,虽然是整个建筑防火(词条“建筑防火”由行业大百科提供)设计和构件材料中极小的一个部分,却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用量虽小,功能却很强大。希望得到甲方业主、设计院以及工程企业的高度重视,与优秀的材料企业一道,携手共建百年精品工程。

  扩展阅读: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经局部修订后,在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5.4 平面布置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定;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6.7.4A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词条“屋面保温”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 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 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3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外)。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词条“夹层”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1 木结构建筑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 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m2 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时,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

  2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11.0.7-1 的规定;

  3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11.0.7-2 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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